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03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 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被驳回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12,755,813.93 元(资金占用费另计)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2 年 3 月 23 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福建成毅律师事务所对主债务人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备
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旺力公司”)及其债权担保人陈中文、陈吉邦、陈会文、
周光才、王家花、郑丽华、郑立霞等(被告二至被告八)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2012 年 3 月 26 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此后,被告提起管辖
权异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2 年 9 月 26 日裁定驳回。被告又向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出管辖权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作出了“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3 年 5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临 2013-031”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
旺力公司原为本公司在山东临沂、潍坊地区的经销商,2010 年以来,旺力公司对公
司的逾期账款逐渐增加,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2 年 1 月起公司不再
指定旺力公司作为公司经销商。2012 年 3 月 23 日,公司正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诉请: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 13,371,094 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
占用费(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暂计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486,708 元,合计人民币
13,857,802 元;2、本案第二至第八被告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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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判决情况与执行情况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公开
审理,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2)厦民初字第 41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4 年 6
月 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4-025”号公告)。
一审判决后,旺力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依法进行审理,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 135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2015 年 1 月 1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5-006”号公告)。
二审判决生效后,本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审判决,厦门市中级人
民法院已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依法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8 月 25 日刊登于《中
国 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 券日 报》 及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网 站
(www.sse.com.cn)的“临 2015-041”号公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再审情况
旺力公司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不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
初字第 410 号民事判决、福建省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 1358 号民事判决,依法
驳回被申请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审查。公司近日收到最高院民事裁定书【(2015)
民申字第 1138 号】,裁定:驳回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为 12,755,813.93 元(资金占用费另计),公司已于 2012 年
按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900 万元。鉴于
目前上述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仍在执行中,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金额。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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