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 2015 年度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的全面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结合自身的
经营特点,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且得到了有效执行,从而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有序
开展。董事会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公司在 2015 年度成功收购美国 DMW,LLC 公司
100%股权事项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公司存在重大现金支
出,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满足未来经营发展需要,从长远角度回报股东,使
公司的价值能够更加公允、客观的体现,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
2015 年度公司“拟不分红送股,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分配预案,符合公
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不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及支付聘请的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续聘及支付聘请的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一致
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
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且其具备较好的服务意
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2015 年度公司增加了合并审计范围,根据协议,我
们同意公司支付 2015 年度审计费 150 万元(含出具单家子公司审计报告);我
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
对外担保的事项。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
风险。
六、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 2015 年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
戴黔锋 郑春美 邹明春
2016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