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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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

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修订<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新开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经修订后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主要就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方面进行了修订,我们认为本

次经修改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良好。

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

东的利益;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关于修订<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关于修订<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新开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后,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股

票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必要,本次修订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可行,符合公

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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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修订<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关于修订<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新开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

修订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

整体战略发展方向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募集资金总额及其使

用方式合理、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对《关于修订<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第2页 共3页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玉辉 张英瑶

王世卿 祝田山

签字日期:2016 年 2 月 23 日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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