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匹 狼: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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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厦门金融中心大厦 23 层

电话/Tel:+86-592-261 3399

传真/Fax:+86-592-263 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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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6)厦锦律书字第0004号

致: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

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七匹狼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七匹狼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

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七匹狼公司及其相关

人员的如下保证: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1- 法律意见书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

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

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七匹狼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七匹狼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

开本次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2月3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逐项表决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

已予充分披露,本次大会对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

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2-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下午 14:00在厦门思

明区观音山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公司16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2月24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 络投票 的具体 时间为 2016 年2 月23 日15:00 至 2016年2 月24 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

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

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七匹狼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16年2月18日(星期四)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根据七匹狼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324,346,14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755,

670,000股的42.9217%。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3-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七匹狼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1,03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7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3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70%。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七匹狼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4- 法律意见书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市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

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表决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25,220,6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05%;反对1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74,500股,

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520%,反对:

161,0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5.5480%,弃权:0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220,6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05%,反对:1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5- 法律意见书

的0.049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74,500股,

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520%,反对:

161,0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5.5480%,弃权:0股。

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220,6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05%,反对:1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9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74,500股,

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520%,反对:

161,0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5.5480%,弃权:0股。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208,6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68%,反对:1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95%,弃权:1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62,500股,

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931%,反对:

161,0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5.5480%,弃权:弃权12,0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6-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1.1589%。

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208,6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68%,反对:1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95%,弃权:1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62,500股,

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931%,反对:

161,0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5.5480%,弃权:12,0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589%。

6)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208,6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68%,反对:1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95%,弃权:1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62,500股,

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931%,反对:

161,0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5.5480%,弃权:12,0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589%。

7)决议的有效期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7-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208,6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68%,反对:1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95%,弃权:1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62,500股,

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931%,反对:

161,0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5.5480%,弃权:12,0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589%。

8)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141,5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262%,反对:1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95%,弃权:79,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95,400股,

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131%,反对:

161,0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5.5480%,弃权:79,100股, 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6388%。

9)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

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208,6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8-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99.9468%,反对:1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95%,弃权:1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62,500股,

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931%,反对:

161,0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5.5480%,弃权:12,0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589%。

10)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208,6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68%,反对:1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95%,弃权:1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862,500股,

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931%,反对:

161,0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5.5480%,弃权:12,0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589%。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的全部议案已经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9- 法律意见书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七匹狼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10 -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七匹狼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

章页)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主 任:刘 璇

经办律师:刘晓军

经办律师:朱智真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11 -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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