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
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
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会议中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目前仍处于发展时期,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据《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出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我们认
为,该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
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战略相匹配,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的
经营成果,并且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
他不良影响,上述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除为公司提供会
计审计和相关专业服务之外,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
益关系,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自担
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
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
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
决定其报酬事宜,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
使用等事项的法定程序,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
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
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
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
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 制经营风险。董事会关
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五、关于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金雷风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 元 武
祁 和 生
郭 廷 友
2016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