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86731) 84587500 传真:(86731)84587501
地址:长沙市湘江中路一段 52 号凯乐国际城 9 栋 11 楼 邮编:410001
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联创(2016)见字第 001 号
致: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实施细
则》”)、《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
出席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 2 月 23 日召
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已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6 年 1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
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
姓名和电话号码等。2016 年 2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再次公告了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 规则》、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3:00 在岳阳市屈原
管理区营田镇正虹路正虹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夏壮华先生主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2 月 23 日的交易时
间,即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
2
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6 年 2 月 22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3 日(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签名,出席公司本次现
场会议的股东共 2 名。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
为截止 2016 年 2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67,018,6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4%。
汇总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538,4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22%。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
1.1、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1、选举夏壮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2、选举徐仲康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3、选举易德玮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4、选举杨林广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1、选举岳意定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2、选举黄珺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3、选举张石蕊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选举吴伟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2、选举杨宇飞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
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
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了计票、监票。
4
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
计。经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会议
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
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赞兵
经办人:康笃华律师
杨 波律师
二 0 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