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虹科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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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联创(2016)见字第 001 号

致: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实施细

则》”)、《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

出席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 2 月 23 日召

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已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6 年 1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

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

姓名和电话号码等。2016 年 2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再次公告了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 规则》、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3:00 在岳阳市屈原

管理区营田镇正虹路正虹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夏壮华先生主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2 月 23 日的交易时

间,即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

2

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6 年 2 月 22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3 日(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签名,出席公司本次现

场会议的股东共 2 名。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

为截止 2016 年 2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67,018,6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4%。

汇总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538,4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22%。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

1.1、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1、选举夏壮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2、选举徐仲康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3、选举易德玮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4、选举杨林广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1、选举岳意定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2、选举黄珺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3、选举张石蕊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选举吴伟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2、选举杨宇飞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

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

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了计票、监票。

4

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

计。经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会议

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

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赞兵

经办人:康笃华律师

杨 波律师

二 0 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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