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电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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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16 临-006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2 月 20 日,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劵报》、《证劵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湘潭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 临-004),就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承接公司于 2015 年 2 月完成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作了说明。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公司(甲方)与中国银行湘潭分行营业部(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丙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 602864963299,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20656.7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压高效节

能电机产业化项目、高端装备电气传动系统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

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喻慧、韩汾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

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

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

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

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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