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转让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规范、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认真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认为:
将全资子公司青岛齐星铁塔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全资子公司齐星开
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股权转让双方协商确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转让
价格遵循公允性原则,符合股东、公司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转让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
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建北 姜付秀 权玉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