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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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2016-04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5]2880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851,688,693 股,发行价格为 6.81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 5,799,999,999.33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

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72,815,168.87 元后,净募集资金

共计人民币 5,727,184,830.46 元,上述资金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

具瑞华验字[2015]4404001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

定,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之一”)、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

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华侨城房地产”或“甲方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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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重庆华侨城”

或“甲方之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以下分别简

称“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或“乙方”、“工商银行重庆北

部新区支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以上甲方之一与甲方之二统称

为“甲方”。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华侨城房地产和重庆华侨城在上述两家银行分别设立

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开立和存储情

况如下:

1、华侨城房地产已在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1002900040028077,截止 2016 年 2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柒亿肆仟捌佰玖拾肆万叁仟贰佰壹拾玖元

贰角整(¥748943219.2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西北片区 2 号地

和 3 号地的项目开发和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重庆华侨城已在工商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100032019100197260 ,截止 2016 年 2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306,224,751.2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

华侨城一号地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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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之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佳、李志鹏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之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之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之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之二出具上个月的对

账单,并抄送甲方之一和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六)甲方之二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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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通知丙方和甲方之一,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

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或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之二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之一、甲方之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

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之一、甲方之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

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

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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