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 2016 年 2 月 23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
会议审议的部分提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意见:
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
我们基于独立董事的判断立场,就以上事项发表如下意
见:根据公司提供的吴永钢先生、谭泽平先生、黄建岭女士
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吴永钢先生、谭
泽平先生、黄建岭女士的提名方式、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没有发现吴永钢先生、谭泽
平先生、黄建岭女士存在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
象,任职资格合法;吴永钢先生、谭泽平先生、黄建岭女士
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满足公司董事职责
的需求,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有利。
同意将本项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玉明 刘庆林 王乐锦 王凤荣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