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誉远: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1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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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广誉远中药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1120号),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000,000股(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39,2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7,828,11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21,371,88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利安达验字[2015]第2004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发行新增股

份已于2015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

托管手续。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自2015年7月29日起,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广誉远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

指定刘树人、王运奎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保荐职责。长江保

荐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广誉远进行持续督导,并对广誉远

201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根据广誉远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

司进行了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长江保荐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1 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已签署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

2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

3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经核查,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间,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

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经核查,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

5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经核查,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间,未发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

6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

诺。 情况。

长江保荐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

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长江保荐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

8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

的程序与规则等。 范运行。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长江保荐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

9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度完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长江保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荐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

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

交易所报告。 后审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根据长江保荐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件进行适当地调整。截至本报告签

11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署日,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问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经核查,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

12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3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等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经核查,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14 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

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经核查,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

15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长江保荐于2015年12月21日至25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日期间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

16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场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和工作要求,并提前发给公司。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经核查,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

17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18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

存储和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长江保荐对广誉远自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上

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

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

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长江保荐认为,广誉远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广誉远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 201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树人 王运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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