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16-001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10 号文核准,嘉事堂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526,315 股,每股发行价为
人民币 38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99,999,970 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
承销费、律师费、验资机构审验费、股份登记费等)人民币 10,667,182.49 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9,332,787.51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立信验字(2016)第 210044 号
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为规范公司配套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甲方”)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
称"专户")。2016 年 2 月 22 日,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及上述两家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分别开设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账号 金额(单位:万元) 用途
北京银行国兴家园支行 20000001092500001265017 22,749.21 公司药品快速配送平台网络项目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四季青 0404140103000018285 16,250.79 公司医疗器械物流配送网络平台(一
支行 期)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冀东晓、滕建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