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0 证券简称:联化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9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6 年 2 月 22 日(星期一)
2、会议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总商会大厦 17 楼会议
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牟金香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273,674,8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7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901,0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6%;
参加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292,575,9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04%(其中,参加本次大
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32 人,代表股份 24,686,369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9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该项
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其中
2 名关联股东牟金香女士、彭寅生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22,684,457 股,反对票 2,001,912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91.89%(其中网络投票结
果:同意票 16,899,169 股,反对票 2,001,912 股,弃权票 0 股;中小股
东同意票 22,684,4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1.89%,反对票 2,001,912 股,弃权票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 290,573,973 股,反对票 2,001,912 股,弃权票
27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99.32%(其中网络投
票结果:同意票 16,899,142 股,反对票 2,001,912 股,弃权票 27 股;中
小股东同意票 22,684,4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89%,反对票 2,001,912 股,弃权票 27 股)。
3、审议通过《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 290,573,973 股,反对票 2,001,912 股,弃权票
27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99.32%(其中网络投
票结果:同意票 16,899,142 股,反对票 2,001,912 股,弃权票 27 股;中
小股东同意票 22,684,4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89%,反对票 2,001,912 股,弃权票 27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郭斌先生、贺伟平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