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含子公司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次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
过3亿元人民币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购买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该额度资金可以滚动
使用。
独立董事:
杨益军 张承瑞 李百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