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 蒙发 公告编码: 临 2016-07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披露情况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内蒙发展”)
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5]民二终字第 249 号)《民事裁定
书》。本诉讼分别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和 2015 年 6 月 10 日、2015 年 6 月 30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
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29]号)和《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65]号、临
[2015-74]号)以及《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诉讼可能导致
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66]号),前述公告中披露
了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案的诉讼、判决、上诉及因判决可能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情
况。现将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良苍 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增宝 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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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2013 年 12 月 3 日,河北久泰与合慧伟业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河
北久泰分别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和 15 日通过委托贷款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
式向合慧伟业提供 5000 万元和 2 亿元的借款,合慧伟业以其持有的四海股份(现
更名为内蒙发展)4000 万股股份为该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上述款项于上述
日期完成后 3 日内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由于河北久泰未在限期内完成付款事项,
合慧伟业也未按约定日期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因此,双方就《合作协议》约定的
其他条款也相应未按约履行。
(三)河北久泰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立即将其持有的代码为
000611 股票 4000 万股股权过户到原告名下;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9510 万元,赔偿原告损失 1459.07 万元(截
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四)合慧伟业的上诉情况
合慧伟业及马雅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确立案由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不清,
判决明显不公。①认定双方争议事实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纠纷”而不是
借贷合同纠纷错误。②认定被上诉人享有股权变更登记请求权事实不清。一审认
定案由错误,导致案件基础法律关系错误,案件审理内容偏离本案基本事实,并
且一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作协议》履行义务,根本不具
备请求股权变更的权利。上诉人请求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将案
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2015 年 6 月 19 日,合慧伟业及马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2015 年 6 月 26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合慧伟业及马雅的上诉,本次上
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本案的判决及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 5 号)对本案判
决如下:
1、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股票代码:0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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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更名为内蒙发展)4000 万股股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变更登记至河北省
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
2、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北省久泰实业
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 2015 年 3 月 17 日止,以 3000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3 倍计付);
3、驳回原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 1,405,454 元,由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220,636 元,
由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1,184,818 元和保全费 5000 元。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5]民二终字第 249 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如下:
1、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二初字第 5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的裁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 249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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