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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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接受
公司董事会委托指派李庆新、韩军律师出席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律师调查材料,对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贵公司予以承诺。其中引用的复印件、副
本,经本所律师核查,与原件及正本一致,无虚假证明及陈述。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及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
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6 年 2 月 4 日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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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经审查核实,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公告内容均
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帐
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及身份
证和参加会议的个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
明等审查,参加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 7 人,代表股
数 172,081,027 股,占公司总股本 774,048,768 的 22.23%。另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统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数 3,783,185 股,
占公司总股本 774,048,768 股的 0.4888%,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 15 人,代表股数 175,864,212 股,占公司总股本 774,048,768 股的
22.72%。
上述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2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审查确
认。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董事会已经公告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提出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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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书面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逐项
表决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全部议案:1.审议关于转让山东陆宇商贸有
限公司全部股权的提案,2.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3.
审议关于公司与齐鲁置业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融资互相担保的提
案,4.审议关于公司与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融资互
相担保的提案,5.审议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济南利华晟雷克萨斯汽车
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银行贷款担保额度的提案, 6.审议
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提案。所议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
获得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按
照规定单独对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
了投票统计,公司将按规定单独进行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
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结果相加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
章程和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供贵公司随股东大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
以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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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庆新、韩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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