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沈阳萃
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萃华
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估计
变更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是鉴于公司为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
2、本次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不影响公司以往各年度定期报告的股东权益、净
利润,并未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此次公司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会计估计变
更,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的,符合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和要求。变更后
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符
合必要性、合理性和稳健性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审议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孙长江 刘彦文 徐海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