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
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高四清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选举高四清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任期自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时为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高四清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我们通过对高四清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
认为高四清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
的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钱可元 张新华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