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同意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基于独立、客观
判断的原则,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同意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议案》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1、宝钢集团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初步意向为出售公司全部钢铁业务资产
收购宝钢集团下属的非钢铁业务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
资产出售及收购的交易,预计将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2、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提交的《关于同意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议案》,关
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将该事项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游达明 冯育升
林睦翔 莫 玲
2016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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