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7 证券简称:中科金财 编号:2016-009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36 号)核准,截至 2016 年 1 月 28 日,
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597,584 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47.19 元,发行人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
民币 971,999,988.96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4,763,606.15 元,发
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57,236,382.81 元。上述资金的到账情况已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2016]210037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公村支
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互联网金融云
中心、增资安粮期货、智能银行研发中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公村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或“丙方”)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03243900009229955,截至 2016 年 1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959,499,988.9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互联网金融云中心、增资安粮期货、智能银行研发中心、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新炎、李艳梅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