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古汉: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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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古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和《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受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陈敏辉、彭志华律

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会议召

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依据《股

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

年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和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月17日又在上述报刊网络

1

上进刊登了提示性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2月19日下午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参加会议

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16年2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共4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

数839685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6%;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与网络投票表

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议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详见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

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的有关议案合法、有效。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敏辉

负责人:陈敏辉

彭志华

2016年2月19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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