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冶金科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拟对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中的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进行调整。该调整是基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为
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经公司慎重考虑后确定的,
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方案和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和预案的调整。
本次董事会在审议和表决有关议案的过程中,严格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组织召开程序
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余海龙 任旭东 陈嘉强
2016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