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公司实施对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并意向收购部分股权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对公司实施对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并意向收购部分股权的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是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与关联方浙江如山高新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构成共同投资,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投资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公司形成新能源汽车空调系统的整体
设计能力与制造能力,同时也是公司转型升级高端智能制造的重要战略举措。本
次交易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在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4、本次交易的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
评估值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与本次对外投资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按照“公
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威如、陈江平、吕伟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