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1 证券简称:花园生物 公告编号:2016-014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或者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集情况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花园大厦 1 号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邵钦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并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7 名 , 代 表
124,058,9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89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7 名,代表 18,27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27%。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8 人,代表 113,961,45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233%;
,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 10,097,4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566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和《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 2016 年 1 月
26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4,05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之“第四节 管理层分析讨论”。
表决结果:同意 124,05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 2016 年 1 月 26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4,05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详见 2016 年 1 月 26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4,05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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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8,140 万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5 元(含税),合计派发
现金股利 272.1 万元(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 124,055,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26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
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 124,055,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26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详见 2016 年 1 月 26 日
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4,055,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
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26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史炳武、张杰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指引》、《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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