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2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天津瑞普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天津瑞普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委托并受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

所指派,李天力、高振雄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

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

合法性予以核验,并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2 月 2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守军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所持股份数为 241,199,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1.981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所持

股份数为 417,8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

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据文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617,4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比 例 低 于 5% 的 股 东 投 票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40,904,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2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3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天力

李天力

负责人: 孟卫民

孟卫民

经办律师: 高振雄

高振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4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瑞普生物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