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强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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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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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2 月 3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决定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 2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分别发布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等

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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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上午 9:

00 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 2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完

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2016 年 2 月 18 日—2016 年 2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2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103,956,4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65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182,5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571%。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7,139,0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7083%。其中中小投资者 1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6,007,897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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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总数的 8.5695%。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 2016 年

2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

理人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购买期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

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已获

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过。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

署完毕。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购买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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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101,131,138股;同意15,988,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

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2%;反对19,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88,55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792%;反对 19,338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08%;弃权 0 股,占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马国强

经办律师:

戴文东

侍文文

2016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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