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沈爱瑛女士
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
规定,作为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此次
公司董事会聘任沈爱瑛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能够为
公司大健康产业发展及经营业务的拓展提供有力保障;
2、本次聘任沈爱瑛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核查、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
3、经审阅沈爱瑛女士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
资格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高级副总经理的职责要求,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4、新任副总经理的任期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沈爱瑛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沈爱瑛女
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黄轩珍 袁 彬
2016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