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喜控股: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2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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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6 年 2 月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6 年 2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3

第一节 监事.............................................................................................................. 3

第二节 监事会.......................................................................................................... 7

第三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程序..................................................................................... 8

第四章 附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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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制及运作程

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以及其他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开展工作,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也可在外部聘请有关人士担

任监事。

第五条 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人由上

届监事会提名,或占公司普通股 3%以上的股东联名提名的人士,经公

司监事会确认后,亦可作为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人

由上届监事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三分之一。

外部聘请的监事人选,需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发生变动的,应在公司备案及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一) 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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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 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

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八)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 董事、总裁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上述条款规定选举、委派监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九条 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 监事享有下列权利:

1. 监事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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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董事、各部门及有关人员

提供必要协助及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干

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3.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监事会委托行使监督权利,必要时可

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 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6. 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公司其他领导职务,但董事、总裁、

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7.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 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时,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

咨询、了解,发表独立意见;

9. 获取报酬的权利。

(二) 监事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勉

的义务,忠实履行职责;

2. 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有异议的应要求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3. 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4. 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大会、监事会决议;

5.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或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6.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

密;

7. 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

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相关知

识;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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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勤逸尽职,忠于职守的义务。

(三) 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1.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因公、私事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

代行职权,不得委托非监事人员参加。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若辞职的是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则应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

大会选举更换;若辞职监事是职工代表,则应尽快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

会,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更换。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

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

的限制。

第十三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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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五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

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

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六条 每位监事要与公司员工同等接受考核,并写出工作述职报告,提出个人

对公司依法经营运作的独立评鉴。

监事的绩效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

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 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 当董事或总裁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

事或总裁进行诉讼。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本公司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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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业务学

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

素质和合法监督能力。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所需开支的费用,于每年底 12 月 15 日前将计划提交董事会

统筹安排,并签批。在计划内的开支,经监事会召集人等三名监事签字

生效,由公司给予办理报销。因特殊情况需超计划开支,需以报告形式

报请董事长审批。

第三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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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 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对监事会主席的不信任案;

(四) 监事会主席在接到不信任案一个月内,应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进行表决,并向下届股东大会报告;

(五) 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 定期监事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 临时监事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

事;

(三) 紧急会议需提前三小时以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四)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

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会

议通常应在本公司住所地召开。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

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无故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将

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

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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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原则上采用举手方式表决,重大问题采用记名投票

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的议案或事项涉及到有关联关系的监事时,该监事应当回

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公司

的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尤其对不同意见要记录在案,对未决事项作出

说明);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时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对所议并需执行的事项应形成决议,如无特殊情况,会议决定应

在每次监事会后形成(决议正稿一式伍至拾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名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实施过程中,监事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董事会责令有关人员

予以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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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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