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喜控股: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规则(2016年2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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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规则

(2016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活动,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 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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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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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

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七)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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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

场价格的原则;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协议定价。

(二)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

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

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裁或

者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

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并低

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

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

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7

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四条第(二)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

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总裁或总裁办公会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

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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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

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

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

总裁或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

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

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

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总裁或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

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

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总裁或总

裁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

十七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

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根据本规则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

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其决策程

序和披露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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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

公司。公司应当将前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

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 独立董事意见;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

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

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

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

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

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

间、履行期限等。

(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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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金额;

(九)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5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

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额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款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十

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意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立

即对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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