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规则
(2016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活动,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 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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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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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
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七)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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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
场价格的原则;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协议定价。
(二)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
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
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裁或
者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
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并低
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
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
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7
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四条第(二)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
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总裁或总裁办公会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
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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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
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
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
总裁或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
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
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
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总裁或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
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
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总裁或总
裁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
十七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
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根据本规则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
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其决策程
序和披露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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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
公司。公司应当将前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
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 独立董事意见;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
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
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
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
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
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
间、履行期限等。
(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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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金额;
(九)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5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
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额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款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十
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意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立
即对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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