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

来源:深交所 2016-02-19 1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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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 1 号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之补充协议

委托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天

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24 日,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天津瑞普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了《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非公开发行”),现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 1 号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进行修订,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关于本计划资金的缴付时间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

委托人应将认购本计划的资金及时、足额缴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2、关于本计划与委托人存在关联关系的特殊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承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2)委托人将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

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

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委托人与本计划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委托人直接持有的瑞

普生物股票数量与本计划持有的瑞普生物股票数量合并计算;管理人应审慎核查

委托人权益变动情况,并应当提醒、督促委托人履行上述义务;(3)委托人向管

理人发出权益变动指令时,应就是否违反以上义务进行说明;管理人应审慎核查

委托人权益变动情况,并应当提醒、督促委托人履行上述义务。委托人如违反上

述义务,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3、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 1 号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与《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5、除本协议中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 1 号定向资

第 1 页

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本协议一式捌份,三方各执两份,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一

份,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一份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

(正文完)

第 2 页

(本页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

工持股计划)、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瑞普生物投资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签署页)

委托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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