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安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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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2016-015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梅安森”)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田涛、全太锋、马成、谢维文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65.80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依法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

行了修订,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形成《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

议。

3、2013 年 8 月 15 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

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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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4、2013 年 8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

予日为 2013 年 8 月 15 日。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同意以 2013 年 8 月 15 日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50 万股(不含预留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15 年 1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 2015 年 1 月 7 日作

为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9 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 50 万股预留限制性

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以

2015 年 1 月 7 日作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9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 50 万股。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十三节 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变更、终止”之“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三)激励对象

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的规定,原激励对象田涛、全太锋、马成、谢维文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5.80 万股。

(二)回购数量

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田涛、全太锋、马成、谢维文分

别获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0.00 万股、38.00 万股、10.00 万股、6.00 万股。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鉴于公司 2014 年度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公司已

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6.60 万股,其中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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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原激励对象田涛、全太锋、马成、谢维文获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30%。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尚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之“第九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一、限制性股

票数量的调整方法”中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情形。

因此,本次将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田涛、全太锋、马成、谢维文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为 28.00 万股、26.60 万股、7.00 万股、4.20 万

股,合计 65.80 万股。

(三)回购价格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十四节 回购注销的原则”

的相关规定:“本计划涉及的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的除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6.5500657 元/股、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8.9600657 元/股。因此,

本次回购原激励对象田涛、全太锋、马成、谢维文获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为 6.5500657 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3,552,687 31.96% 658,000 52,894,687 31.70%

1、其他内资持股 3,260,000 1.95% 658,000 2,602,000 1.56%

境内自然人持股 3,260,000 1.95% 658,000 2,602,000 1.56%

2、高管股份 50,292,687 30.02% 50,292,687 30.1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13,983,313 68.04% 113,983,313 68.30%

1、人民币普通股 113,983,313 68.04% 113,983,313 68.30%

三、股份总数 167,536,000 100.00% 658,000 166,878,000 100.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减

少 65.80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减少 4 人。公司将支付限制性股票回购款

4,309,943.23 元,其中减少注册资本 658,000.00 元,减少资本公积 3,651,943.2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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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

行工作职责,努力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节 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变更、终止”以及“第十四节 回购注销的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原

激励对象田涛、全太锋、马成、谢维文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

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田涛、全太锋、马成、谢维文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分别为 28.00 万股、26.60 万股、7.00 万股、4.20 万股;本次回

购原激励对象田涛、全太锋、马成、谢维文获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为 6.5500657 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原激励对象田涛、全太锋、马成、谢

维文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第十三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以及“第十四节 回

购注销的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分别为 28.00 万股、26.60 万股、7.00 万股、4.20 万股。本次回购

原激励对象田涛、全太锋、马成、谢维文获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6.5500657 元/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

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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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认为:梅安森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

获股东大会授权;梅安森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的确

定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创业板备

忘录 9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

关法定程序外,梅安森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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