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
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过仔细核实拟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
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讨论研究后,我们认为:
1、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任
职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2、经审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个人履历,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3、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同意聘任金小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刘桥喜先生、肖琥先生、邓中田先生、
伍光红先生、彭治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彭治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节 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变更、终止”以及“第十四节 回购注销的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原激励
对象田涛、全太锋、马成、谢维文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
公司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田涛、全太锋、马成、谢维文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分别为28.00万股、26.60万股、7.00万股、4.20万股;本次回购原激励对象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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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涛、全太锋、马成、谢维文获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6.5500657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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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
签字页)
独立董事: 武文生 李定清 唐绍均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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