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色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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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色纺 公告编号:2016-10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2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2 月 17 日-2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2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 5022 号联合广场 B 座 14 楼会

议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 名,所代表股份 202,9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0.024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51 名,所代表股份 68,314,0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2010%。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2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68,516,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832,992,573 股的 8.225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伟挺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

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

1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现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8,516,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516,9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8,516,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516,9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8,516,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516,9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2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顾洪锤律师、屈宁律师现

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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