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色纺: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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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色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1304 室,邮编:200127

Suite 1304,Tower 1,Lujiazui Century Financial Plaza,No.729 South Yanggao Road,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P.R.China

电话(Tel):(86 21)6106 0889 传真(Fax):(86 21)6106 0890 网址(Website):

www.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孚色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

法性予以核验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3、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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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色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

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两种方式召开和表决。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

二次临时会议《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集的。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2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在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会议出席人

员资格及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2016 年 2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6 年 2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18 日

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 5022 号联合

广场 B 座 14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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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色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16 年 2 月 4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经其授权的股

东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 名,所代表股份 20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024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股东(代理人)共 51 名,所代表股份 68,314,0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2010%。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2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

为 68,516,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832,992,573 股的 8.225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

格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一名监事与本所见证律师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下列议案:

(1)《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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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色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均获通过。

(1)审议通过《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8,516,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516,9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8,516,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516,9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8,516,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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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色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516,9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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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色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文华

经办律师: 顾洪锤_________

屈宁__________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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