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18 19: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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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9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2月17日—2016年2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2月17日下午15:00至2016年2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飞扬兴业科技厂区

厂房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邱光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301,300,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40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301,3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40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人,代

表股份 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8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

出席了本次会议,杨依明先生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

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转为超募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01,300,8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8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资金转回超募资金账户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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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如下:

301,300,8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8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杨依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如下:

301,300,8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8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郭雳律师、雷红丽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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