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6 证券简称:中材节能 公告编号:临 2016-005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投资赔偿金人民币 29,303,600 元及利息损失,违约金人民
币 3,000,000 元以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43,262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2015
年度)利润不会造成不利影响;由于本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对期后利润的影响,
需要根据诉讼的进展和判决执行情况进一步确定,如相关款项及赔偿费用不能顺
利追收,将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披露了《中材
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2015-039),现就涉及诉讼
及财产保全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就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
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合同纠纷一案先后 2
次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
一中民三初字第 0169 号),一中院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原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
司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签订的《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
水泥有限公司关于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投资合同》及《中材节能股份有
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关于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
合作约定书》;
2、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向原
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000 元;
3、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赔偿
原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损失人民币 29,303,600 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
方式为:以本金 29,303,60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按金融机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4、原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
司上述赔偿款后于十五日内将涉案余热发电站的资产及权益全部完整地移交给被
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
5、驳回原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43,262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共计人民币 348,262
元由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2015 年度)利润不会造成不利影响;由于本次判
决并非终审判决,对期后利润的影响,需要根据诉讼的进展和判决执行情况进一
步确定,如相关款项及赔偿费用不能顺利追收,将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 0169 号)
特此公告。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