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18 18: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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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81 证券简称:濮阳惠成 公告编号:2016-010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濮阳惠成电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2 月 18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2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

方式。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中锋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59,940,75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4.92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59,589,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4.48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351,7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3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719,75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89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368,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46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351,7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439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59,940,75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

其中小投资者(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719,751 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总数的 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

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59,940,75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

其中小投资者(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719,751 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总数的 0.0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

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黄国宝律师、吕丹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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