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16-09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修改、变更提案的情形,不涉及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2 月 18 日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2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2 月 17 日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12 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
园 1 幢 E 单元会议室。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锋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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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共计 538,140,4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415%。
其中,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共计 3 人,代表股份共计 537,705,0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88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股份共
计 435,4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5%。
2.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分别经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四项提
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全资孙公司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宁上峰”)因业务发
展需要,与徽商银行怀宁支行达成融资意向,计划向其申请融资 6,000 万元,现
应银行要求,由公司为该笔融资事项提供等额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为新增对
外担保额度事项。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累计发生对外担保额为 123,030 万元,
占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 31.95%,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69.27%,
公司实际累计发生对外担保额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公司不存在逾期
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等情形。
本次对外担保后,连续计算至本次担保时点公司计划对外担保额为 186,600
万元(其中 34,300 万元为重复追加担保),占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总
资产的比例为 48.46%,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105.07%。
提请同意怀宁上峰本次融资并同意公司在合理公允的合同条款下,在计划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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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额度内向银行提供授信业务的连带责任担保,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签署
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提请同意本次对外担保额计划自 2016 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表决情况:赞成 537,879,2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5%;
反对 261,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1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反对 261,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537,966,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6%;
反对 174,1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261,2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反对 174,1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538,031,5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8%;
反对 10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弃权 5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326,5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反对 10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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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537,966,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6%;
反对 174,1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261,2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反对 174,1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胡小明、赵寻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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