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健康: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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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邦生命健

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将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为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公告了《华邦生命健

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

方式、参会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关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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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参加网络投票的身份认证与

投票程序、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表决的起止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7 日下

午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18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代表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600,044,95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9%;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上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贵公司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及贵公司同意的相关人员。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数 12,200 股。上述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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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

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

决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进行监票、验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经核

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

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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