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5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 年 2 月 18 日(周四)下午 14:30 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8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18 日 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 419 号公司行政大楼一楼会议
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马礼畏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3,771,46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5.55%。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63,300,00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45.2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8人,代表股份471,468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0.34%。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
股份的股东且非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5%)共10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11,971,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7%。
2、本次会议股东无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情况
会议由公司董事马礼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卢胜强、张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
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本议案,增选陈建飞先生、王毓先生、李连达
先生、王太安先生、张新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与黄乐英女士、方铭先生、叶
醒先生、林明波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大会以 63,311,335 股同意,同意增选陈建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99.2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票数 11,511,335 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6.16%;
2)大会以 63,311,300 股同意,同意增选李连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99.2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票数 11,511,300 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6.16%;
3)大会以 63,311,300 股同意,同意增选王毓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99.2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票数 11,511,300 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6.16%;
4)大会以 63,311,300 股同意,同意增选王太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99.2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票数 11,511,300 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6.16%;
5)大会以 63,311,300 股同意,同意增选张新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99.2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票数 11,511,300 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6.16%。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卢胜强、张俊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