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25010001 号
目 录
1、鉴证报告 1
2、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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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25010001 号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截至 2016 年 2 月 15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于 2016 年 2 月 3 日签署的《大
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所
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报告(以下简称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情况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保证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情况报告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
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
保证。合理保证的鉴证工作涉及实施鉴证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选择的
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以自筹资金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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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
会计师考虑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
控制,以设计恰当的鉴证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在我
们的鉴证工作范围内,我们实施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
的工作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结论提
供了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
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要求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参考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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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 9 月 9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5]
2086 号文《关于核准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2,758,624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25 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
600,000,024.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
人民币 13,126,474.82 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586,873,549.18 元,上述
资金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25010003 号验资报告。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于 2016 年 2 月 3 日签署的《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本公司计划将
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16 年 2 月 15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款项计人民币 171,459,162.00 元,全部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上述归还的外币
借款按照归还日的外币折算汇率计算。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编制本报告,所披露的相关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截至 2016 年 2 月 15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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