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益友证和顺字(2016)第1号
致: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施熠文律师、陶奕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
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
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16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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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司》(下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姚建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通知》的
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
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止2016年2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
格进行了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合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78,189,434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46.829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
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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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
《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
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结合现场投票的情况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同意选举姚建华、
吴永德、肖岷、李良仁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选举周定华、朱兆斌、袁
文雄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 选举姚建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78,189,434 股;
(2) 选举吴永德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78,189,434 股;
(3) 选举肖岷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78,189,434 股;
(4) 选举李良仁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78,189,434 股;
(5) 选举周定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78,189,434 股;
(6) 选举朱兆斌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78,189,434 股;
(7) 选举袁文雄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78,189,434 股。
2.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同意选举束济银、
林赛男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 选举束济银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同意 78,189,434 股;
(2) 选举林赛男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同意 78,189,434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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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不存在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
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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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 经办律师 (签字):
施熠文:
唐海燕: 陶 奕:
2016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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