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确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
《关于确定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公司确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确定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议
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符合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
决结果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公司确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刘纳新 曾建国 王红霞 李永萍
2016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