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永利股份”)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阅读了
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
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发[2014]17 号文、国
办发【2013】110 号文、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文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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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杰 王蔚松 张泽传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