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 2016-006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六届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在公司东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
际到会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经过充分讨论,以全体监事一致赞成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各项议
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监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
逐项自查, 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
定, 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同意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 日召开的六届十七次董事会以及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根据目前
证券市场变化情况,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顺利实施, 公司决定
对前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
依据”,“决议有效期”进行调整修订。本议案共有 2 个子议案, 监事逐
项对各个子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
调整前: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皖维高新六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公告
日。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皖维高新股票
交易均价的 90%, 即不低于 6.48 元/股。因 2015 年 8 月 14 日, 皖维高
新以股份总数 1,645,894,692 股为基数, 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0.2 元
现金(含税), 因此, 本次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不低于 6.46 元/股。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 由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若皖维高新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
整。
调整后: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皖维高新六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皖维高新股
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不低于 4.19 元/股。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 由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若皖维高新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
整。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2、决议有效期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
效。若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日。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调整后的发
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除上述内容调整,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 日召开的六届十七次董事会以及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目前根据证券市场变化情况,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顺利
实施, 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内容进行调整修订, 为此公司决
定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相应调整修订。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填补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调整后的
发行方案相应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