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翼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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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司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审

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夏传武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聚睿投资(名称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系

夏传武先生与公司部分管理层拟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骨干。因此,上述发行对象参与认购本次发行构成

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夏传武先生和聚睿投资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表明公司

实际控制人、管理层以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公司未来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

长期发展的支持,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稳健持续发展,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四、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

决;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将回

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学斌

王艳梅

易庆国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查看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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