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鑫茂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033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八楼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2 月 17 日下午 14:50。
5、主持人:杜克荣董事长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7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17 日下午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77,893,45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9.337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 1,942,585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482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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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33,224,957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8.248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44,668,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1.0890%。
4、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浩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杜娟、杨火
燎未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77,893,4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2、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77,893,4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3、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77,893,4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4、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77,893,4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5、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77,893,4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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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942,58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 2016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77,892,4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77,893,4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李静及李凤出席,并由其出具了见证
意见。见证意见结论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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