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1、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郑允新: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律师,现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
自 2008 年起从事证券保荐及承销工作,曾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东方锆业非公开发行
项目、松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工作。
陈 青: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00 年 1 月加入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先
后完成了西山煤电、厦门钨业、金发科技、国信证券近百家申请 A 股首次发行公司
的内核工作;先后审核了五粮液、申能股份、武钢股份等十几家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内
核工作;审核了成量股份、福地科技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核工作。担任了成
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岳阳纸业非公开发行、国星光电首次公开发行和汤臣倍健首次
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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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杨 光:2007 年加入广发证券,曾在广发证券机构客户部、股票销售交易部从
事基金销售、证券发行承销等相关业务;曾作为项目组成员完成了宜华木业(股票代
码:600978)2013 年配股项目、合兴包装(股票代码:002228)2014 年非公开发行
项目、松发股份(股票代码:603268)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现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
副总裁,具有多年证券从业经验。
3、其他项目组成员姓名
林义炳、庄 勇(已离职)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amen R&T Plumbing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罗远良
成立日期: 1999年4月19日
住 所: 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阳明路18号
邮政编码: 361028
电 话: 0592-6059559
传真号码: 0592-6539868
互联网网址: www. rtplumbing.com
电子信箱: rtplumbing @ rtplumbing.com
业务范围: 研发、加工、生产、销售:卫生洁具、家用电器、模具、塑胶制品、
橡胶制品、五金配套件;批发零售水暖器材、建筑装饰材料;经营本
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辅
材料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加工贸易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
项目,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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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拥有发行
人权益,也未在发行人任职;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除本次证券发行的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为保证项目质量,将运作规范、具有发展前景、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保荐上市,
本保荐机构实行项目流程管理,在项目立项、内核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控制项目风
险。本保荐机构制订了《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审核工作规定》、《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工
作规定》等内部制度对内部审核程序予以具体规范。
2、本次证券发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尔特”、“发
行人”“本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会议于 2012 年 11 月 26
日召开,通过审议,内核会议认为:瑞尔特行业空间广阔、盈利模式清晰、资产质量
优良、持续盈利能力较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通知中所规
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瑞尔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通过
内核,同意推荐瑞尔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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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
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
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
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
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
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本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1、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关联关系;
2、本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未通过本次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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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3、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
有发行人的股份。
三、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1、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本次股票发行的决议。
瑞尔特已按照《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由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发行。
2012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1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 2012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
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12 日召开 2014 年度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的议案》等作出决议。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召
开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关于重新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申请本次
发行并上市事宜的议案》作出决议。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
容合法有效。
瑞尔特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授权程序符合《公司
法》第九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内容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证券法》第五十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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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4、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
条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尚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次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申请
上市交易尚须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合规性
1、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保荐机构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发行人进行逐项
核查,认为: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经过对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
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过对发行人工商营业执照历史情况的核查,发行人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厦门瑞尔特卫浴工业有限公司于 1999 年 4 月 19 日成
立,本保荐机构认为其持续经营时间已在 3 年以上。
3)经过对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及相关凭证资料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
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经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的核查,本保荐机构
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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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过对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决议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的核查,本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经过对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的核查,并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本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发行人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1)经过对发行人董事会工作报告、经营资料等文件的审阅,并结合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状况的实际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
独立经营的能力。
2)经过对发行人各项资产权属资料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发行人已经具备了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经过对发行人三会资料的核查,并结合对发行人高管人员的访谈,本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
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经过对发行人财务会计资料、开户凭证、税务登记资料等文件的核查,本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
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经过对发行人机构设置情况的核查,并结合对相关高管人员的访谈,本保荐
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
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6)经过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业务开展情况、财务资料的核查,
并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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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未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没有严重缺陷。
(3)发行人整体运作合法规范
1)经过对发行人三会资料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
2)本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辅导,本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
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经过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情况的核查和对相关人士的
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②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经过对发行人内部各项控制制度的审阅,并结合对发行人高管人员的访谈,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公司营运的有效性。
5)经过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
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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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
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
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过对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
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经过对发行人相关管理制度及财务资料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有严
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会计系统健全有效
1)根据立信所 2016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013
号),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①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 年 9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42,901.55 38,220.34 31,284.95 30,489.71
非流动资产 39,573.77 36,508.97 25,239.09 15,661.73
资产合计 82,475.32 74,729.30 56,524.04 46,151.44
流动负债 19,361.27 16,916.59 15,623.45 16,514.08
非流动负债 6,256.15 9,474.86 4,117.45 276.56
负债合计 25,617.42 26,391.44 19,740.91 16,790.64
所有者权益合计 56,857.89 48,337.86 36,783.13 29,360.80
②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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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营业收入 60,098.89 76,429.85 68,027.91 59,203.50
营业成本 39,525.40 50,734.43 45,145.75 39,796.14
营业利润 12,359.45 15,521.86 14,142.46 11,449.78
利润总额 12,676.21 16,182.28 15,455.64 11,538.73
净利润 10,920.03 13,954.73 13,422.33 9,765.0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10,920.03 13,954.73 13,422.33 9,765.03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10,653.54 13,413.29 11,866.96 9,604.86
利润
③ 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741.05 10,921.10 12,568.03 8,664.0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60.68 -13,958.46 -9,380.98 -5,533.0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190.03 2,427.07 -4,752.12 -1,764.24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472.28 110.07 -111.56 -16.0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262.63 -500.23 -1,676.64 1,350.76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8,184.11 6,921.49 7,421.72 9,098.36
④ 主要财务指标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财务指标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流动比率(倍) 2.22 2.26 2.00 1.85
速动比率(倍) 1.62 1.61 1.40 1.3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1.27% 35.35% 35.15% 36.76%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0.03% 0.05% 0.07% 0.14%
每股净资产(元/股) 4.74 4.03 3.07 2.45
财务指标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4.45 8.10 9.07 8.26
存货周转率(次) 3.52 5.05 5.25 5.63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6,385.34 18,940.74 17,770.17 13,666.28
利息保障倍数 24.47 31.03 56.17 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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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1 -0.04 -0.14 0.1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元) 0.73 0.91 1.05 0.7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60% 32.79% 38.82% 39.89%
2)经过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及具体执行记录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
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立信所也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014 号),鉴证结论为:“发行人按照财政
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
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立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013 号)。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
未随意变更。
5)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
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 34,885.11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超过 3,000 万元;
②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 203,661.26 万元,已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③ 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2,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④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
产的比例为 0.03%,不高于 20%;
⑤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经过对发行人纳税资料及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的审阅,本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对发行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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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料的审阅,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经过对发行人主要债务合同的审阅,并结合对发行人资信情况的核查,本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
等重大或有事项。
9)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瑞尔特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卫浴配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没有发
生变化。瑞尔特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9,765.03 万元、13,422.33
万元和 13,954.73 万元,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持续盈利能力良好。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瑞尔特一直从事节水型冲水组件、静音缓降盖板、隐藏式水箱、挂式水箱、智能
盖板等卫浴配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在居民生活用水方面,卫浴设备耗费的水资源是其中的主要部分,而便器又是卫
浴设备中的“用水大户”。生活用水中节水的关键是便器节水,要实现便器节水,核
心是节水技术的应用。节水技术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管道冲水技术,二是冲水组件的
控水技术,三是冲水组件与便器的配套技术,后两项技术通常是由卫浴配件制造商实
现的。2011 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由瑞尔特等多家卫浴配件制造企业联合起草并制
订的 GB26730-2011《卫生洁具 便器用重力式冲水装置及洁具机架》国家标准,进一
步完善并提升了节水型冲水组件的技术要求。在此趋势下,一些优秀的卫浴配件企业
开发出了品质优良、节水效果显著的节水型或超节水型冲水组件产品,并实现规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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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最终投放到市场收获了良好的效益。
瑞尔特所处行业,紧密契合国家建设节水型社会的产业政策。一直以来,节约水
资源的利用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与重要战略。1999 年底由建设部、国家经贸委、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建材局联合发出的“建住房(1999)295 号”文,明令于 1999
年 12 月 1 日起在大中城市新住宅中禁止使用一次冲洗用水量在 9L 以上的便器,推广
使用 6L 水的坐便器;2000 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
防治工作的通知》以及 2005 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
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开发
利用和改善水环境;2006 年 6 月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组织修订了《创建节水型城市
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在考核标准中明确要求:“节
水器具普及率 100%”以及“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工信部 2011
年发布的《建筑卫生陶瓷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推进卫生陶瓷节水
与减量化应用,积极发展节水型洁具,倡导小体量产品发展,到 2015 年节水型产品
所占比重明显提高;2012 年 1 月国务院在国发〔2012〕3 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
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
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这些政策这不仅有利于推进卫浴配件行业中节水器具的研制、生产、销售与推广,
更有利于提高我国节水型卫浴配件行业标准化与工业化水平、促进产业升级。瑞尔特
将始终致力于节约水资源的卫浴配件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紧密跟随国家节能减排
总体战略规划的步伐,不断为国家乃至全球的水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③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瑞尔特的主要销售客户为国内外知名卫生陶瓷生产企业,如 ROCA、
KOHLER、INAX、American Standard、箭牌、惠达、航标等。2014 年,其向前五位
客户(已按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客户合并计算)合计销售金额及占同期销售总额的比
例为 48.77%。瑞尔特不存在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 50%或严重依赖于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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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客户的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瑞尔特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存在对
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的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
益。
根据审计报告,瑞尔特 2014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为 0 万元,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0.00%,瑞尔特的净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
⑤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
化的风险。
经对瑞尔特相关资料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瑞尔特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
术等重要资产权属清晰,取得过程符合相关规定,目前均在正常使用,不存在重大不
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运用合理规范
1)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全部用于主营业务。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新建年产 1,120 万套卫浴配件生产基地项目”
和“阳明路卫浴配件生产基地改扩建项目”;如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无法满足
上述项目的计划使用量,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解决。
单位:万元
序号 其中,拟募集资金投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入
1 新建年产 1,120 万套卫浴配件生产基地项目 35,100.08【注】 32,698.33
2 阳明路卫浴配件生产基地改扩建项目 28,855.52 28,855.52
合计 - 63,955.60 61,553.85
[注]土地使用权的购置系以自有资金先期投入
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
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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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瑞尔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划,本次募投项目共需投入募集资金
61,553.85 万元。瑞尔特 2014 年度营业收入 76,429.8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13,954.27 万元,2014 年底资产总额 74,729.03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 48,337.86 万元;瑞尔特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总体财务状况较好。
瑞尔特经过多年的经营,在卫浴配件行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培育了一批专业
的管理和技术人才,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奠定了良好的市场、技术及管理基础。
基于此,本保荐机构认为瑞尔特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
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瑞尔特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募投项目已获得厦门市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同时已获取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海沧分局的环评批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 环评批文 核准情况
厦发改产业
新建年产 1,120 万套卫浴配件生产基地项目 厦环海审(2012)143号
【2012】函9号
厦海发投函
阳明路卫浴配件生产基地改扩建项目 厦环海审(2014)104号
【2014】78号
4)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瑞尔特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于 2014 年 4 月 12 日召开 2014 年
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议案》,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召开 201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三次股东大
会都深入讨论并分析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
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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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
瑞尔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公司的独立性产
生不利影响。
6)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拟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
专项账户。
瑞尔特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管理。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1、国际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当前,全球主要发达国家的宏观经济增长形势依旧复杂:纵观 2013 年,在新兴
经济体和美国良好经济表现的带动下,全球经济状况略有改善。但是,欧元区外围国
家的经济活动依旧较为疲软,欧元区继续给全球经济前景带来下行风险。未来,美国
将逐步退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这致使世界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多。2014 年 1
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其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中指出,全球经济继 2013
年陷入低速增长后,预计 2014 年增长速度将加快,但全球增长依旧面临下行风险。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公司境外市场的业务收入分别为 27,642.94 万元、
29,925.55 万元和 33,375.30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6.71%、44.05%和
43.75%;2015 年 1-9 月,公司境外市场的业务收入为 27,655.21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重为 46.09%。公司产品出口的主要目标国家或地区多为新兴市场经济体,这
些国家受美国实体经济景气度、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等因素的影响程度有限,但是,如
果未来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发生进一步不利变化并向新兴市场经济体蔓延,尤其是这些
国家或地区的基础建设投资、房地产市场投资下滑,消费者减少在卫浴产品上的消费
开支,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卫生陶瓷生产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等,很可能会导致公司在这
些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对冲水组件等卫浴配件产品的需求下降,而使公司所处行业的出
口增速整体下滑,进而对公司主要产品的出口造成不利影响。
2、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导致公司内销收入下滑的风险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 1-9 月,公司国内市场的销售收入分
别为 31,532.98 万元、38,012.96 万元、42,902.60 万元和 32,342.36 万元,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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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国内市场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均在 50%以上。
由于公司的国内客户主要是卫生陶瓷生产企业,而这些卫生陶瓷企业在国内的产
品销售情况与我国房地产市场景气度息息相关。所以,作为公司产品的终端消费市场,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国内的消费市场需求。近年来,国家连续
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抑制房地产业过热发展。房地产市场投资增速放
缓,将可能影响到公司国内下游客户的产品需求。
未来,国家可能进一步出台政策并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房地产投资增速在
中短期内存在持续放缓的可能性,这将影响到公司卫浴配件产品的国内市场消费需
求,进而影响公司国内市场的销售收入。
3、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出口以美元作为主要结算货币。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业务收入分别为
27,642.94 万元、29,925.55 万元、33,375.30 万元和 27,655.21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 46.71%、44.05%、43.75%和 46.09%,近年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
较大,汇率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出口产品的盈利能力。
未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竣工投产,公司海外市场销售规模会进一步扩大,
出口收入会进一步增加。虽然公司采取了及时锁定出口价格、加强与客户沟通互动、
持续推进新产品开发、签署部分外汇远期合约等多项措施,但汇率的波动仍将影响公
司的出口业务及经营业绩。
4、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风险
一直以来,公司凭借强大的研发实力与创新的技术成果使自身在冲水组件制造领
域拥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但随着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标准不断提升,对卫浴配件产品的
节水性能要求越来越高,同时下游客户不断提高对新产品的开发与适配标准等,这都
要求公司的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能够持续跟进。
如果公司无法及时把握卫浴配件行业的节能发展趋势,加大对新产品的研发力
度,保持公司在行业内领先的技术研发优势,公司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5、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7,401.56 万元、6,762.55 万元、10,8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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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和 14,257.93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24.28%、21.62%、28.40%和
33.23%,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2.50%、9.94%、14.20%和 23.72%,处于合
理可控的区间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客户主要是箭牌、ROCA 等境内外知名卫浴品牌厂商,
这些品牌商均与公司建立了 6 年以上的合作关系,信誉良好,是公司稳定、优质的客
户资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在 1 年以内的部分分别占总额的 99.10%、
99.27%、99.71%和 99.83%,超过 1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仅为 0.90%、0.73%、0.29%
和 0.17%,占比均较低,应收账款账龄结构比较合理,总体质量良好,无法收回应收
账款的可能性较小,且公司为主要的出口业务购买了出口信用保险。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在信用政策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应收账款余
额仍有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部分
应收账款不能按期甚至无法收回,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6、企业所得税优惠风险
2009 年 7 月,瑞尔特取得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
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0935100071),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 15%的税收优惠
政策。2012 年 7 月,瑞尔特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报告期内,瑞尔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
火[2008]362 号)等法律法规,瑞尔特 2012 年度至 2014 年度依法享受按 15%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瑞尔特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已于 2014 年 12 月到期,依据《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5 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工作的通知》,瑞尔特于
2015 年 7 月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重新认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瑞尔
特已通过公示并领取高新企业资质证书。未来如果因政策原因导致瑞尔特高新技术企
业资质失效,将不再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进而将增加公司的税负成本,给公
司的盈利能力与股东回报带来一定影响。
7、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风险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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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对出口
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惯例,亦符合 WTO 规则。
报告期内,公司冲水组件产品作为卫生陶瓷的核心部件享受 13%-15%的出口退
税优惠政策。未来,如果国家降低冲水组件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将直接增加公司的
营业成本,进而对公司的出口业务及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8、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年产 1,120 万套卫浴配件生产基地项目”及“阳
明路卫浴配件生产基地改扩建项目”,是根据公司产品当前市场的供需情况、未来市
场的消费潜力、公司当前的市场地位、公司未来可以保持的市场份额、公司未来的业
务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分析而确定的。募投项目达产后,产能将较目前有较大幅度增
长。虽然公司认为卫浴配件产品在未来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并且公司已对上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论证,但在项目实施及后续经营过程中,如果出
现客户需求增长放缓、市场开拓滞后或市场环境不利等变化,公司新增产能将存在无
法及时消化的风险,进而将直接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公司的整体
经营业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1、多重有利因素促使行业发展趋势向好
(1)全球水资源持续紧张和政策性扶持是节水型卫浴配件发展的重要背景
我国城市生活居民用水几乎相当于工业用水量,而便器用水是生活用水领域最主
要的部分,生活用水中的 75%左右消耗在卫生间的便器及附属配套设施。因此,推进
节水型卫浴配件行业发展,加强节水型卫生洁具的研制、推广与应用,无疑是最重要
的节水举措。自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产业政策推广节水型冲水
器具使用、促进生活用水的合理利用。2011 年 7 月,中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的 7 项
新国家标准正式推行。新标准将节水型冲水器具作为一个重点项目单独列示。同年
11 月,工信部发布的《建筑卫生陶瓷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推进
卫生陶瓷节水与减量化应用,积极发展节水型洁具,倡导小体量产品发展。2012 年 1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全国范围加
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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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全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这些政策这不仅有利于推进卫浴配件行业中节水器具的研制、生产、销售与推广,
更有利于提高我国节水型卫浴配件行业标准化与工业化水平、促进产业升级。
(2)卫生陶瓷市场逐年稳步发展是卫浴配件产品消费的有力保障
卫生陶瓷市场在我国已经历了 20 多年的发展,尤其是近 10 年来,随着我国经济
发展加速,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我国房地产市场、酒店宾馆、餐饮娱乐业务的快
速发展为卫生陶瓷市场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在此期间,我国卫浴工业飞速发展,
国内卫生陶瓷的生产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卫生陶瓷产量逐年增长。
据统计,我国卫生陶瓷产量由 1991 年的不足 1,900 万件,发展至 2013 年产量近
2 亿件,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卫生陶瓷产量年平均增长率达到 12.6%,卫生陶瓷
出口量和出口额年均递增 10.2%和 10.4%,并连续多年占据全球第一的市场份额。
(3)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带动卫浴配件行业呈多样化发展趋势
最近几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卫浴产
品的概念,已远远突破过去的传统观念。作为现代化生活的标志性用品,卫浴产品进
入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具有卫生清洁功能,还包括节能减排、艺术欣赏、保健
养生以及休闲娱乐等功能。这就为高科技、智能化的卫浴设备及卫浴配件的开发与应
用带来了机遇,并由此带动卫浴配件行业向个性化、智能化、艺术化等多样性应用领
域发展。
2、瑞尔特的竞争优势
(1)技术优势
1)研发优势
公司作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节水型卫浴配件生产商,十多年来专注于节水型冲水
组件、静音缓降盖板、隐藏式水箱、挂式水箱、智能盖板等卫浴配件产品的研发及生
产,每年持续不断地开发新产品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公司目前已拥有 250 余项专
利权。公司始终注重研发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形成了强大的产品研发和设计能力。公
司研发中心根据目标市场上产品样式、功能需求的变化趋势及客户的实际需求进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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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设计与研发,每年均有多项新产品的在研开发项目。自 2003 年起,公司被厦
门市科技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9 年 7 月,公司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2012 年 7 月,公司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15 年 7 月,公司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
2)模具制造优势
冲水组件节水性能的关键制造环节在于整个冲洗系统协调设计、模具制造以及产
品生产、安装质量等。优质产品各组成部件稳定可靠、操作方便、动作灵活、无卡阻。
早期便器的冲水量得不到控制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冲水配件是散件组装、各部分的节
水性能不能协调统一造成的。如果配件设计不合理,就会造成产品质量不达标。因此,
配件模具的开发、设计与加工,是制造节水型冲水组件至关重要的环节。
公司不仅拥有先进的模具制造设备,还拥有完整的模具研发、模具设计、模具加
工制造能力的技术团队,从产品设计阶段开始与客户对接沟通,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参与产品前端模具设计。公司依托技术人员的研发经验,为新产品提供模具的解决方
案,并同步进行快速制模、毛坯试制,为模具的快速开发制造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2)客户优势
公司是冲水组件等卫浴配件专业研发、生产企业。公司生产的冲水组件在行业内
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包括 ROCA、INAX、KOHLER、American Standard、箭牌、惠
达、航标、恒洁、金牌、帝王等国内外知名的卫浴品牌厂商均与公司建立良好、稳定
的合作关系,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冲水组件是决定洁具质量的关键部件,因此,知名卫浴品牌商最注重的是配套产
品品质的可靠性与质量的稳定性,对配套商的选择有严格的验厂程序与较长时间的产
品测试周期,冲水组件配套商必须通过多项环节的检验测试后方可进入知名卫浴品牌
商的配套体系。客户通常要对公司在产品品质、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产品认证、研
发能力、生产管理、交货周期、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考察验厂后方能确定合作,这种
合作关系一旦形成,将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
(3)品质优势
R&T 即 Reliable and Trustworthy,可靠的产品、可信赖的团队,公司秉承“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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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持续改善”的理念,致力于节约全球水资源和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产品研发和
生产,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公司自设立以来,始终致力于提供品质优良的
节水型卫浴配件产品。
“品质致胜”是公司长期坚持的治司方针,公司始终将产品质量视为企业生存和
发展的生命线。一直以来,公司在产品研发、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均实
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美誉度。公司建立了高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早在 2004 年公司即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严谨的制
造工艺与严格控制流程,使产品质量性能指标得到了可靠保证。公司生产的进水阀、
排水阀等冲水组件产品,经过多年的技术革新,现有产品性能、质量获得了国内外卫
浴品牌商的普遍认可。
(4)认证优势
公司产品获得美国 UPC 认证、加拿大 CSA 认证和 cUPC 认证、澳大利亚
WaterMark 和 WELS 认证、英国 WRAS 认证、欧盟 CE 认证、香港 WSD 认证、新加
坡 PSB 认证、沙特阿拉伯 SASO 认证等 10 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权威机构认证。在北
美、欧洲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获取权威机构的质量认证标准是产品进入当地市场的前
提条件。
公司不仅在取得这些认证时,需要经历初检、复检、实验室测试、评估等多项环
节,还需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依照初次申请认证时的审核体系要求对产品及产品各零
部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同时,认证机构每年会对公司进行 1-2 次年度审核。目前
在产品认证方面,公司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这使得公司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
有较大竞争优势。
(5)规模优势
中高端卫浴品牌商对配件产品的交货周期要求比较紧凑,一般订单发出后 30 天
左右即要求交货,对配套商的生产规模要求较高。公司是全球知名、国内领先的冲水
组件制造企业,也是国内冲水组件制造领域规模最大的企业之一。可以为各大卫浴品
牌商快速、及时地供应不同规格型号、符合不同国家认证标准的冲水组件产品。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的规模优势将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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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广发证券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意见
广发证券认为瑞尔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通知中所规定
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广发证券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保荐瑞尔
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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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签名: 年 月 日
杨 光
保荐代表人:
签名: 年 月 日
郑允新 陈 青
内核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陈天喜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欧阳西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 月 日
孙树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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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兹授权我公司保荐代表人 郑允新 和 陈 青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我公司担任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的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下
简称“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同时指定 杨 光 作为项目协办人,协助上述两
名保荐代表人做好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
截至本专项授权书签署之日,保荐代表人郑允新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
企业已有 1 家,为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属于深交所创
业板在审企业。保荐代表人陈 青 不存在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认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
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双人双签”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郑允新和陈 青
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以及保荐代表人 郑允新 和 陈 青 承诺:对相关
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专项授权书之出具仅为指定我公司保荐(主承销)的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或用途。如果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协办人做出调整,并重新
出具相应的专项授权书的,则本专项授权书自新的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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