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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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专项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光

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

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光华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

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情况

(一)光华科技股本和股票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光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96 号文)批准,光

华科技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并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为 9,000 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

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

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 360,000,000 股。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360,000,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量为 270,000,000 股。

(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2 月 18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41,44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513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6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3 名,法人股东

3 名。

4、股份解除限售情况明细表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限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股份总数 售数量

1 陈汉昭 23,490,000 4,698,000 董事、总经理

股份质押

2 郑若龙 10,800,000 10,800,000

6,180,000 股

3 郑家杰 9,450,000 9,450,000

4 新余市创景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00 3,000,000

股份质押

5 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 6,750,000 6,750,000

6,750,000 股

6 广东众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750,000 6,750,000

合计 93,840,000 41,448,000

5、上述股东中,陈汉昭为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后,还需履行“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在锁

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 20%;在锁定期满

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 50%”的承诺。汕头

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还需履行“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 20%;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

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 50%”的承诺。新余市创景投资有

限公司在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还需履行“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

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 20%;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

数量累计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 50%”的承诺。

经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的时间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1、陈汉昭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

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

绝履行上述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 20%;在

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 50%。

2、汕头市创为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新余市创景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如本公司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 20%;在

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 50%。

3、广东众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郑若龙、郑家

杰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经核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核查了《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承诺函》、《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认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保荐机构对光华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义炳 张新强

保荐机构公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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