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志伟律师、罗亮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 2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了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星期二)上午 10:30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
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9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皓
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2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133,241,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133,241,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96,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情况
的报告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出席的股东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两种方式。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
表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及参会前十大股东表决
情况。公司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进行了说明和确认。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分别宣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情况的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241,3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96,704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陈志伟:
张圣怀: 罗 亮:
二○一六年二月一十六日